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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8-10-17 15:38   浏览量:24855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威远县界牌镇小灶酒房零售店:

  你店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清香型高粱白酒52%vol、清香型高粱白酒51%vol一案,我局依法向你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威)食药监食罚【2018】05-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威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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