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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蜀粹坊食品侵权三审皆败 跨时近4年终尘埃落定

2019-08-29 09:47   浏览量:1518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中国食品网播报 傍名牌产品、仿商标侵权行为,这已是屡见不鲜。近期,一场由“张飞”脸谱引发的官司,耗时3年零9个月尘埃落定。 成都蜀粹坊食品公司与张飞牛肉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终以蜀粹坊侵权三审败诉告终。

成都蜀粹坊食品侵权三审皆败 跨时近4年终尘埃落定

  2019年8月5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作出再审最终判决。

  至此,由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蜀粹坊公司擅自使用与张飞牛肉公司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案,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经受住司法审判的检验,获得法院的最终支持。

  “蜀粹坊牛肉”包装采用张飞脸谱遭“张飞牛肉”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蜀粹坊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行政处罚

  2015年9月,已经被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飞牛肉公司”)到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投诉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粹坊公司”)销售的系列牛肉产品涉嫌使用与其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局交办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经查,张飞牛肉公司经过多年对多渠道营销和广告的投入,其主打的牛肉产品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市场上的知名度较高。其牛肉系列产品采用京剧“张飞脸谱”作为包装、装潢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深入人心。蜀粹坊公司生产销售与张飞牛肉公司相同的牛肉产品,在产品上使用与张飞牛肉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京剧脸谱形象,且生产销售时间在后。

成都蜀粹坊食品侵权三审皆败 跨时近4年终尘埃落定

成都蜀粹坊食品侵权三审皆败 跨时近4年终尘埃落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93年版)第五条第(二)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蜀粹坊公司选择脸谱在包装装潢上使用,具有混淆的主观故意,构成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2016年5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蜀粹坊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42.35元,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高院终审认为,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蜀粹坊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证据充分。

  蜀粹坊公司不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于2016年6月20日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9日,成都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8月23日,蜀粹坊公司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侯区法院经审理,驳回蜀粹坊公司的诉讼请求。

  蜀粹坊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

  2019年 3月8 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受理并对本案进行提审。省高院认为,张飞牛肉公司商品属于知名商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认定蜀粹坊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认定事实清楚,依据证据充分,判决撤销成都市中院的二审判决,维持武侯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食品网经济观察叶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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